恶评别看什么梗
随着经济的发展,互联网走进了千家万户,在享受着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,很多人将网络当成“法外之地”。谩骂攻击、侮辱诽谤、恶俗偏执的言论在网络评论区随处可见。
一、相关案例
1.案例一
20年10月,郑先生女儿独自出国旅游,今年(21年)8月底和家人失去联系。报警处理后,警方和大使馆的工作人员介入调查。9月14日,塞尔维亚当地华人称女子目前在波黑萨拉热窝,有人已联系其父母。随着一些自媒体的报道,一些例如“游一圈回来,房子车子孩子都有了!”“疫情期间自己出国不是自找的么?” “跟‘老白’正玩耍呢!”等恶评接踵而来。
2.案例二
湖南某小区内一男性跟踪一女子到家,被其老公暴打一顿后报警移送公安拘留。视频被上传后,恶俗评论纷至沓来:“女:想不到他在家,委屈你了……”“不知道老公在家,大意了。”等等。
二、法律分析:
网络真的是“法外之地“吗?言论自由真的是自由不受限制的吗?答案是否定的。随着《民法典》的出台,上述的“恶臭”评论很有可能会造成名誉侵权,导致严重后果的也有可能会触犯刑法,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本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何为名誉和名誉侵权的行为。据此可知,名誉权是指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,当某种行为造成他人品德、声望、信用等评价下降,则可被认定为名誉侵权行为。那么,在实务中,如何界定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呢?在此,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:
1.实施了损毁名誉的行为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
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除了法条中列举的侮辱、诽谤以外,还包括新闻报道、文学作品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。
侮辱多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,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。在实践中,经常表现为暴力侮辱、语言侮辱、文字侮辱。例如恶性评论就属于文字侮辱。
诽谤通常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,损害他人名誉。与侮辱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,侮辱的事实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虚假的,但诽谤是捏造虚假事实。同时主观上,诽谤也不限于故意。在对于诽谤行为的认定上,实务中也倾向于以合理第三人的标准进行判断,即整体参考表达内容的背景、时代性等因素。
此外,侮辱、诽谤如果造成严重后果,例如因为恶性评论造成受害人自杀、精神失常等后果。那么,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2.侵害行为的对象须具有指向性。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其指向性特征,但根据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,行为人发表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,含有侮辱、诽谤内容,侵害他人名誉权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条文中虽然规定的是文学作品,但其中“以真人真事、特定人”的规定亦是名誉权受损的认定标准之一。也就是说,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时,才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。
3.侵害行为须让第三人得知。名誉权既然是社会评价,那么判断受害人是否受到名誉
权侵害的标准应是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。
综合上述分析,在自媒体发布的文章、视频均通过个人账号或者公众账号进行上传,行为人在评论区内发布恶性言论,其言论内容带有明显的侮辱或者诽谤的特征,即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。同时,行为人在个人账号发布的文章或视频评论区进行回复,对象具有指向性,即针对作品的发布者或者内容的主人公。此外,自媒体属于公众社交平台,根据日常的观看习惯,评论是能够被其他人看到,行为人发布的恶性评论具备了让第三人获悉的可能性。因此,发布恶性言论、玩“低俗梗”等行为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。
网络交流和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现代人的生活必需,在网络上活动时应注意自己的表达方式,避免使用攻击性、侮辱性、恶俗言辞等进行评论贬损他人名誉,让网络成为大家沟通交流的一方净土。